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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发布时间:2026-04-15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股东大会在履职时若操作不当,可能面临法律风险,以下为您说明:
1. 决议无效风险:若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该决议无效。例如,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的利润分配决议,因未先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此决议即无效。
2. 股东权利受损风险:若股东大会未依规履职,可能侵害股东核心权利。比如,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就擅自决定增加注册资本,剥夺了股东的重大事项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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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权的行使存在特殊情形,需注意以下例外:
1. 公司章程优先: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职权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可补充或细化股东大会职权。例如,某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单笔金额超特定数额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法》未作具体金额限制),此时应优先按公司章程执行,使职权范围更明确。
2. 决议无效情形:若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决议自始无效。例如,决议要求股东以个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违反《公司法》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该决议无效,后续行为也无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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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职权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直接关乎股东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大会行使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
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7.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 修改公司章程;
9. 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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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权”的法律依据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该条款虽直接规定股东权利,但股东大会作为股东行使权利的核心机构,其职权正是围绕“参与重大决策”展开——通过会议形成决议,集中股东个体决策权,对经营方针、注册资本增减、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作出决定,这是股东权利的具体体现,因此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有明确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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